第四條

甲類資料之提供係以紙本或光碟等載體提供者,得收取載體相關成本費用。

乙類資料之授權利用,由各機關參考下列項目訂定其收費基準,並得約定不同費率:

  1. 資料建置或取得成本。
  2. 邊際成本或查找、擷取申請資訊等相關費用,並得加計按合理比例分攤該資料之建置、蒐集、取得、維護或更新成本。
  3. 涉及商業用途者,應考量其授權利用之範圍、標的、權利金給付期間及方式等,並得約定不同費率或報償比率。
  4. 申請取得實體資料之載體等成本。

前項資料包含經其他機關或地方政府授權利用者,資料提供機關應就收費之拆帳分成,於收費基準中明確列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