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各機關就政府資料之分類及乙類資料收費基準之擬訂,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乙類資料之收費基準,應於機關網站及政府資料開放平臺公開徵詢各界意見,徵詢期間至少十四個工作日。
  2. 徵詢期間結束後,彙整各界意見提報中央二級機關諮詢小組進行審核。
  3. 中央二級機關諮詢小組提報行政院資料開放諮詢小組備查。
  4. 公開審核結果於機關網站及政府資料開放平臺。

各機關應定期檢視政府資料之分類及乙類資料收費基準之妥適性,並據以適時調整,檢視項目至少應包括下列各項:

  1. 開放資料清單及預計開放時程。
  2. 有限度利用資料之清單及限制利用之理由。
  3. 不開放資料及不開放之法令依據。
  4. 有限度利用資料之收費基準。
  5. 有限度利用資料收費基準之公開徵詢期間意見彙整。
  6. 有限度利用資料所創造之實質效益。

第三點第二項之一定金額及及前項定期檢視之週期,由行政院資料開放諮詢小組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