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各機關應將甲類資料清單、乙類資料清單與收費項目及基準等,公開於機關網站及政府資料開放平臺。

除了公佈相關資訊,應該就乙類或是上述丙類(不可公開)的資料做一說明(清楚列出資料 schema 與受管制的法令條文),並提供一開放討論的機制,在正式裁定前,需有一定時間讓民眾提供回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