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想要創業

您會選擇下列哪一種我國公司型態?為什麼?

  1. 有限公司。
  2. 股份有限公司。
  3. 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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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因為股票得自由買賣,其他型態不是沒有法人身份、就是許多決定必須經過全體股東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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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理由

  • 創業應是指和一群人,一起做一些能創造意義的事,不一定是公司
  • 金流部份,若以個人私經濟交流,分散式的社群協力,而非公司,只要個別規模小,總規模其實可大可小,不必會計,不納稅,也不違法。

##相關連結

若要進行商務行為,個人或社團法人在現行的法制上有許多不便之處,通常還是會建議申辦公司

以美國來說,通常初創期 (只有自己一個人) 就申請 LLC (有限公司) 即可,主要只是需要有法人資格以便運作,後續若有投資人 (angel or VC) 則會改為 Corporation (股份有限公司)。

我不太熟悉有限公司的規範,但台灣的有限公司有許多問題存在,只有載明出資額,沒有股份的概念,所以在經營上就沒有主導性,並且大多數商務行為對有限公司並不友善,若是要進行銀行融資或申請政府補助會比較不容易 (在法規上沒有限制,但實務上大家會認為股份有限公司比較完整)

若是事業規模真的不大,並且想要節省成本,其實有 “小規模營利事業”,原本是用來規範攤商,後來網拍事業也適用,但若營業規模成長到一定程度,通常還是會改組成股份有限公司,不然國稅局一樣會找麻煩

問題不在公司型態,問題是股本及資本額的相關的限制。
台灣的公司相關法規死板不是一天兩天的事,大家都知道。

不管是何種型態,都有規定資本額,而每股就規定一定是10元。
請問這是什麼朝代的法規到現在。
以一資本額200萬的創新公司來說,創業者拿了投資者的100萬,自己也投100萬,以自身的時間跟精力在開發跟經營,但是以現有法規來看,另一位佔的比例卻也是50%,請問這樣子對嗎?以中華民國現有的法規跟公司分類有辦法做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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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ad_chen 的這個問題,以現行法規來說是無法解決的,所以才需要法規調適,也是這個討論串主題的重點 (閉鎖型公司)

btw, 去年公司法就修過,目前每股面額可以 “元” 計,也就是說,不一定是 10元,也可以是 1元,但至少在 2014年 Q3 我詢問證期局的長官的時候,當時全台灣只有 3家公司所發行之股票面額不為 10元,也就是說,就算法規調適,民間產業界仍需要時間才能夠理解並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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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階段討論到此結束,感謝大家參與!今晚工作組會議彙整後,下周一進入第二階段的具體建議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