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兒少法第46條第2項規定「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應依前項防護機制,訂定自律規範採取明確可行防護措施;未訂定自律規範者,應依相關公(協)會所定自律規範採取必要措施。」目前由iWIN對網站訂定自律公約進行宣導,並無罰則。
另依兒少法第45條規定略以「報業商業同業公會應訂定防止新聞紙刊載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內容之自律規範及審議機制,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新聞紙業者經舉發有違反第一項之情事者,報業商業同業公會應於三個月內,依據前項自律規範及審議機制處置。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
有關網站業者自律機制,若比照報業強制入法規範處理,您對此項政策方向的看法及建議為何?
- 合理,應該入法:強制網站業者建立自律機制及審議委員會,若刊登有害兒少身心之網路內容,則由網路內容審議委員會自行審議並做適當裁處。
- 不合理:政府不應透過自律機制管制言論自由。
- 其他建議(請具體說明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