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業者自律機制是否需強制入法規範?

依兒少法第46條第2項規定「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應依前項防護機制,訂定自律規範採取明確可行防護措施;未訂定自律規範者,應依相關公(協)會所定自律規範採取必要措施。」目前由iWIN對網站訂定自律公約進行宣導,並無罰則。

另依兒少法第45條規定略以「報業商業同業公會應訂定防止新聞紙刊載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內容之自律規範及審議機制,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新聞紙業者經舉發有違反第一項之情事者,報業商業同業公會應於三個月內,依據前項自律規範及審議機制處置。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

有關網站業者自律機制,若比照報業強制入法規範處理,您對此項政策方向的看法及建議為何?

  1. 合理,應該入法:強制網站業者建立自律機制及審議委員會,若刊登有害兒少身心之網路內容,則由網路內容審議委員會自行審議並做適當裁處。
  2. 不合理:政府不應透過自律機制管制言論自由。
  3. 其他建議(請具體說明建議)。

合理,
這是因為就算在PTT上各板也都會有板主制定板規以維護板上秩序,
不過如果由各網路業者各自建立自律機制及審議委員會,
讓政府部會與各網路業者共同建立半官半民的自律機制及審議委員會會不會更好?

不合理, 有害身心健康內容定義不明, 沒有共識, 卻又強迫成立審議委員會, 徒增行政成本而已

不合理,若要各網站自行建立自律機制,等於是將言論審查的權力交付給各業者,除非能有完善的救濟與第三方檢驗方式,但要對以指數型態成長的網路內容要做到這種程度,就好像各公共場所要對一般人言論隨時監控實施自律,若非選擇性執行就是成本無法想像,倡議自律機制強制入法者應先負起方案可行的舉證責任。

以電影管制為例進一步說明,現在台灣電影強制分級,皆會於電影分級審核文件標明刪剪處及原因,但電視電影台的自律卻留於恣意,既未有任何方式說明刪剪處,且經常粗暴斷片,斧鑿甚深嚴重戕害觀影經驗。電影數量有限尚屬可行,且真要檢驗刪剪是否合理,仍可比對國外上映之影片,反觀平台網站之內容是所有平台參與者所產生,一來數量龐大,自律難以貫徹,再來,除非作者自行存放他處,否則經自律機制採取必要措施後,可能既無法回復亦無法檢驗,他人無法得知有什麼必要措施處理了什麼內容,又怎能確保言論自由未受侵害呢?

不合理
理由如下:
1、如此可能會有管制言論的問題,並不妥當。
2、目前的自律機制是網路長年發展下來自行衍生的機制,板主執行板規也相對地受到其他網友的監督,若法律規定強制建立自律機制,當發生爭議時,因為是法律賦予的義務,但網站並無公權力,公信力可能也會遭到質疑,可能因而產生更多爭議。而為解決這些紛爭,又需建立紛爭解決機制或由司法機關處理,成本過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