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有效防範網路霸凌,兒少法第46條是否需要修法?

針對兒童及少年遭受網路霸凌,除了採取刑事(如恐嚇、毀謗等)及民事(損害賠償等),對於張貼霸凌資料的行為人,政府也可依兒少法第46-1條規定「任何人不得於網際網路散布或傳送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內容…」違反者將依第94條第2項規定,對張貼人進行新台幣10萬到50萬元罰緩。

此外,依據第46條,平台業者若經告知仍不移除內容,則可依第94條第1項處6萬到30萬罰緩。

國內於網路刊登有害兒少身心健康不當內容之相關規定,規定於兒少法第46條及第46-1條,目前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召集各部會委託民間團體成立內容防護機構iWIN,辦理有關申訴派案等工作。

另對於網路內容的限制,兒少法也在第46條規定:「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應訂定自律規範採取明確可行防護措施;未訂定自律規範者,應依相關公(協)會所定自律規範採取必要措施。」

我國對於網路管制一向以業者自律、公民監督為原則,但目前簽訂自律規範屬於柔性勸導,無公權力強制規定亦無罰則,為保護兒少身心健康及杜絕網路霸凌內容散布與及時下架,是否需修改兒少法第46條,希望各界能提供寶貴意見,供後續修法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