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機關公告項目

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政府資料開放作業原則為基礎,我們對公告項目的具體建議如下:

  1. 各級機關應提早至少 30 日預告收費資料項目及計費方式。
  2. 各級機關網站上未公告為需收費之資料,應一律免費提供。
  3. 各級機關免費提供資料而未聲明授權時,應主動聲明授權。
  4. 各級機關免費提供之資料,其授權應與開放資料定義相容。
  5. 政府應逐步建立制度化的資料授權條款「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

@opendata_mis_ndc 撥冗對上述建議,逐項回覆是否採納,以及如果未採納者,具體考量為何。感謝!

已參採相關建議,條款如下
甲類資料之授權條款,由行政院訂定(備註:即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http://data.gov.tw/license);乙類資料之授權條款,由各資料提供機關自行訂定。

各機關就乙類資料收費基準之擬訂,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 於機關網站及政府資料開放平臺公開徵詢各界意見,徵詢期間不得少於十四日。
(二) 彙整各界意見提報中央二級機關諮詢小組進行審核。
(三) 依前款規定審核通過後,提報行政院備查。
(四) 公開第二款之審核結果於機關網站及政府資料開放平臺。
各機關應將甲類資料清單、乙類資料清單及其收費基準,公開於政府資料開放平臺。

另在授權條款中,亦已載明:使用者利用依本條款提供之開放資料,及後續之衍生物,應以符合附件所示「顯名聲明」要求之方式,明確標示原資料提供機關之相關聲明;未盡顯名標示義務者,視為自始未取得開放資料之授權。

附件:顯名聲明
提供機關/單位 [年份] [開放資料釋出名稱與版本號]
此開放資料依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 (Open Government Data License) 進行公眾釋出,使用者於遵守本條款各項規定之前提下,得利用之。
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http://data.gov.tw/licen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