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應建立諮詢機制,以審核民間提出之資料需求:
- 審核過程應納入社群、公協會、相關領域之專家。
- 審核過程得視資料需求,跨部會、跨單位討論,包括行政院以外的其他各層級政府機關。
- 資料需求經審核後,得判定為「不應開放」、「開放資料」,或「客製化資料」。
- 同批資料需求中,應優先審核高敏感性資料,及公益效果較高之資料。
- 在審核敏感資料的過程中,應逐漸建立保障個資、去識別化的判準。
政府應建立諮詢機制,以審核民間提出之資料需求:
已參採相關建議,條款內容如下
政府資料之類型,區分如下:
(一) 甲類資料:
為開放資料,指以開放格式提供,且以無償方式、不可撤回,並得再轉授權方式授權利用為原則者。
(二) 乙類資料:
為有限度利用資料,指以開放格式提供,且以有償方式、保留撤回權或其他限制條件授權利用者。
(三) 丙類資料:
為不開放資料,指依法律規定不得開放、因資料敏感或有其他特殊情形,經各機關首長核可不予開放者。
政府資料認定為甲類資料前,應整體考量該資料提供使用之公益性、是否涉及個人隱私或營業秘密、建置或取得成本與額外客製化費用、資料提供機關是否有完整權利及得否再轉授權等因素;其建置或取得成本達一定金額者,應提報行政院資料開放諮詢小組審核後,始得列為甲類資料。
各機關就乙類資料收費基準之擬訂,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 於機關網站及政府資料開放平臺公開徵詢各界意見,徵詢期間不得少於十四日。
(二) 彙整各界意見提報中央二級機關諮詢小組進行審核。
(三) 依前款規定審核通過後,提報行政院備查。
(四) 公開第二款之審核結果於機關網站及政府資料開放平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