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製化資料

機關得因應民間特定人之需求,提供非既成之客製化資料:

  1. 此項客製化資料及服務,若提供對象僅為申請之特定人,或因專利、營業祕密或其他原因,不符合開放格式定義,則應另訂資料授權方式提供利用,並規劃收費標準,且不應稱為「開放資料」。
  2. 前項非開放資料之客製資料系統,得向特定人收取規費,以填補建置、維運成本。
  3. 此項客製化資料及服務,若提供對象為申請之特定人及公眾,並以容許商業利用、編輯改作、再散布、不限制使用目的、不作差別待遇之方式提供開放格式資料,則得依成本填補原則向申請之特定人收取一次性專業服務費。
  4. 前項開放資料系統之建置、維運成本,不應向使用者收取規費。

@opendata_mis_ndc 撥冗對上述建議,逐項回覆是否採納,以及如果未採納者,具體考量為何。感謝!

已採納相關建言,條款如下
(二) 乙類資料:為有限度利用資料,指以開放格式提供,且以有償方式、保留撤回權或其他限制條件授權利用者。
乙類資料以有償方式授權利用者,由各機關參考建置、蒐集、取得、維護及更新成本,訂定其收費基準;該資料涉及商業利用者,得參考權利範圍、標的、權利金給付期間及方式等項目,約定不同費率或報償比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