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得因應民間特定人之需求,提供非既成之客製化資料:
- 此項客製化資料及服務,若提供對象僅為申請之特定人,或因專利、營業祕密或其他原因,不符合開放格式定義,則應另訂資料授權方式提供利用,並規劃收費標準,且不應稱為「開放資料」。
- 前項非開放資料之客製資料系統,得向特定人收取規費,以填補建置、維運成本。
- 此項客製化資料及服務,若提供對象為申請之特定人及公眾,並以容許商業利用、編輯改作、再散布、不限制使用目的、不作差別待遇之方式提供開放格式資料,則得依成本填補原則向申請之特定人收取一次性專業服務費。
- 前項開放資料系統之建置、維運成本,不應向使用者收取規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