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放資料

機關向大眾提供資料時,應符合「開放授權」及「開放近用」的要求:

  1. 開放授權:應以容許商業利用、編輯改作、再散布、不限制使用目的、不作差別待遇之方式提供予公眾。
  2. 開放近用:透過網路提供資料時,其儲存、傳輸等邊際成本,應以免費為原則;若以紙本、光碟等載體提供資料,得可收取載體相關成本費用。
  • 特例:透過網路提供即時、大量資料,機關若能舉證其相關成本大於可能產生之公益,經審核認可後,得酌收規費。
  1. 除開放授權、開放近用之外,資料須符合開放格式(無專屬技術限制之格式),方可稱為「開放資料」。
  2. 機關現有預算業務所產生之資料,或應主動提供之資料,其產生成本及「開放資料」系統之建置、維運成本,不應向使用者收取規費。

@opendata_mis_ndc 撥冗對上述建議,逐項回覆是否採納,以及如果未採納者,具體考量為何。感謝!

已採納相關建言,條款內容如下:
(一) 甲類資料:為開放資料,指以開放格式提供,且以無償方式、不可撤回,並得再轉授權方式授權利用為原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