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條

證券商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本中心得依情節輕重處以新臺幣三萬元至一百萬元之違約金:

一、有第十五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情事之一。

二、未確認或控管依規定每一年度公司辦理股權募資額度及投資人認購限額。

三、未依第三十條規定於期限內將資料依規定格式輸入本中心指定之資訊申報系統。

四、依第三十一條規定抽查結果經發現缺失限期改善未完成改善。

五、對於本中心或本中心所指定會計師或專業機構所為之檢查予以拒絕、妨礙或規避。

六、未於期限內提示帳簿、表冊、文件或其他參考或報告資料予本中心或本中心所指定會計師或專業機構。

七、依前款提示之相關資料有虛偽、隱匿、重大遺漏或明顯錯誤等情事。

八、募資平台發生嚴重網路資訊安全事件。

九、重大違反與本中心所簽訂之契約。

十、違反主管機關法令且情節重大。

有前項各款規定情事之一,本中心除依前項規定處違約金外,並應通知其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不補正或改善者,得繼續限期令其補正或改善,並按次各處新臺幣三萬元至一百萬元之違約金,至辦理為止。

有第一項各款規定情事之一,經證券商適時提出具體事證,舉證係不可歸責事由所致者,經本中心審核後得同意減輕或免除其責任。

證券商違反第一項所揭之任一規定者,於最近一年內含本次累計課處次數達二次以上、或個案情節出於故意或重大缺失、或對投資人權益具重大影響者,本中心得報請主管機關為必要之處置。

立法說明

本條規範對證券商違規、拒絕查核及未依期限改善缺失等情事之處置。

在 3/24 的直播諮詢會議中,@hirosichen 想請問的是:

由於股權式群眾募資具備投資者多、投資金額小的特性,未來如果出現平台與消費者糾紛,是否有經濟效率之替代性紛爭解決機制,俾使消費者權益得以受到保障?

另外 小哥 也提到了:

關於草案目前對證券商罰則部分,是採罰金,中國則採最嚴重可至勒令停業。
關於這部分金管會當初制訂的發想點是?

@sfb 撥冗回覆,重大違失時是否有勒令停業的選項,以及是否有紛爭解決機制的參考規劃。感謝!

  1. 投資人於證券商平台認購募資公司股票衍生糾紛,仍有證券交易法第20條反詐欺條文、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與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之適用。
  2. 櫃買中心視募資平台業者違反相關法規之情節輕重,得處以違約金,並報請金管會為必要處置,包括警告、停止業務、終止契約並撤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