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條

本中心得派員實地查核證券商辦理股權性質群眾募資業務,且證券商不得拒絕提供資訊或不配合本中心之調查或查核;發現缺失事項時,本中心得視情形需要進行追蹤考核,並函請證券商提出改善計畫。

本中心認為必要時,得要求證券商委託本中心指定之會計師或專業機構,依本中心指定之查核範圍進行專案檢查,並將檢查結果提交本中心,且相關查核費用由該證券商負擔。

立法說明

本條規範本中心得定期或不定期對證券商執行實地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