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

證券商經營股權性質群眾募資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受理公司辦理股權募資涉及違反法令規定或公序良俗等具爭議性之資金運用項目。

二、參與認購於其募資平台辦理股權募資之公司股票。

三、向參與股權募資之投資人收取任何費用。

四、向不特定投資人提供個別公司股票之投資建議或投資顧問服務。

五、就其募資平台所揭示之個別公司股票進行勸誘買賣行為。

六、對於員工、代理人、中介機構或其他人因勸誘或銷售個別公司股票行為提供報酬。

七、保管或運用投資人之資金或有價證券。

八、證券商或其內部人與公司或其相關人員有不當利益之約定。

九、證券商或其內部人於其募資平台辦理股權募資之公司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等職務。

十、為個別公司股票之招攬,而有於傳播媒體上為廣告宣傳。

十一、隱匿或遺漏於其募資平台辦理股權募資之公司之重要財務業務資訊。

十二、透過其募資平台以外之通路為公司進行股權募資。

十三、為公司之股票提供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功能。

十四、其他損及投資人權益或違反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

立法說明

為維持從事本項業務證券商之公信力及客觀中立性,本條爰規範證券商不得有左列各款重大禁止行為。另亦規範證券商不得於募資平台提供交易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