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

證券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其轉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該證券商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淨值之百分之四十。

證券商持有任一公司股份之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之百分之十;持有任一公司所發行有價證券之成本總額,並不得超過該證券商淨值之百分之十。

立法說明

本條規範證券商經營本項業務者,其轉投資總額之上限及持有個別公司股份之相關限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