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

證券商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向本中心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年度財務報告。

證券商應於每月七日以前,依規定格式向本中心申報上月份會計項目月計表。

證券商所用帳簿及有關憑證、單據、表冊、契約之保存年限,除依商業會計法規定外,應準用本中心訂定之櫃檯買賣證券商帳表憑證保存年限表辦理。

立法說明

本條規範證券商經營本項業務,應於每年提出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年度財務報告,且其財務報告之查核簽證不強制規定應由依「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核准準則」核准之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開業會計師二人以上共同辦理;另為利本中心掌握證券商之財務業務狀況,爰規範證券商應於每月七日以前,依本中心規定格式申報上月份之會計項目月計表。

在 3/24 的直播諮詢會議中,小哥 想請問的是:

辦法要求平台及募資公司都必須揭露財報、募資計畫等,但有規定一致的格式嗎?

如果券商依證交法有定期財報格式可供參考,也請 @sfb 撥冗提供,感謝!

1.募資平台應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年度財務報告。
2.至募資公司部分,會計處理應符合商業會計法規定,另櫃買中心已有募資計畫書及財務報表格式供公司填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