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向本中心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年度財務報告。
證券商應於每月七日以前,依規定格式向本中心申報上月份會計項目月計表。
證券商所用帳簿及有關憑證、單據、表冊、契約之保存年限,除依商業會計法規定外,應準用本中心訂定之櫃檯買賣證券商帳表憑證保存年限表辦理。
立法說明
本條規範證券商經營本項業務,應於每年提出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年度財務報告,且其財務報告之查核簽證不強制規定應由依「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核准準則」核准之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開業會計師二人以上共同辦理;另為利本中心掌握證券商之財務業務狀況,爰規範證券商應於每月七日以前,依本中心規定格式申報上月份之會計項目月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