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

證券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中心訂定之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之規定,訂定內部控制制度。

證券商業務之經營,應依法令、章程及前項內部控制制度為之。

第一項內部控制制度經本中心通知變更者,應於限期內變更。

立法說明

本條規範證券商經營本項業務應依本中心制定之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之規定,訂定相關之內部控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