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

依前項規定經主管機關核發或換發許可證照後,應檢具申請書(附件一) ,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向本中心申請簽訂證券商經營股權性質群眾募資契約(附件二)。

證券商已依前項規定與本中心簽訂契約者,遇有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四條第一項所列應申報事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送請本中心轉陳主管機關。

立法說明

本條規範證券商經主管機關核發或換發許可證照後,須向本中心申請簽訂契約;暨遇有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四條規定之應申報事項,證券商之申報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