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主管機關: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公司:指依我國公司法組織且未公開發行之股份有限公司。

三、募資平台:指證券商利用網際網路設立網站,為公司辦理股權募資,使投資人得以透過該網站認購公司股票。

四、資訊揭露系統:指證券商利用網際網路設立網站,用於揭示辦理股權募資公司之基本資料、募資額度及重大訊息等相關資訊,以利投資人進行查詢參考。

立法說明

  1. 本條規範本辦法之用詞定義。
  2. 參酌國外立法例,擬適度結合民間業者能量共同活絡我國創新創業之風潮,爰開放證券商得經營股權性質群眾募資業務。為達成扶植我國微型及小型創新企業發展之目的,爰於本條第二款明定得辦理股權募資之公司為依我國公司法組織且未公開發行之公司。
  3. 辦理本項業務之證券商係於網際網路上架設群眾募資網站,揭示募資公司基本資料、募資額度及募資後資金運用進度等相關資訊,爰於本條第三款及第四款明定網站統稱及應具備之資訊揭露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