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本辦法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四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證券商設置標準第十一條第二項及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立法說明

本條規範本辦法之訂定依據。包括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四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授權本中心管理經營股權性質群眾募資業務之證券商;依證券商設置標準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將僅經營本項業務之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授權本中心制定;依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將證券商從事本項業務之人員資格條件授權本中心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