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管理規則

證券商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自七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發布施行後,配合國內經濟環境之變遷、證券商業務之開放與強化證券商經營業務之管理,歷經五十次修正。

本次修正主要係為扶植我國微型及小型創新企業發展,以協助該等企業籌資,開放證券經紀商得建置平臺經營股權性質群眾募資業務,考量僅經營股權性質群眾募資業務之證券經紀商,其業務較單純,增訂其營業保證金為新臺幣一千萬元,並規定對其管理授權應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規定辦理;另有關證券商僅經營股權性質群眾募資業務者,排除適用本規則第二條內部控制制度、第五條廣告之製作及傳播、第六條設置內部稽核、第十三條負債總額、第十四條特別盈餘公積、第十八條資金運用、第十八條之一轉投資、第二十一條財務報告、月計表、第五章投資外國及大陸事業及第六章自有資本之管理等規定。(修正條文第九條、第四十五條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