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

證券商發起人,應於向本會申請許可時,按其種類,向本會所指定銀行存入左列款項:

一、證券承銷商:新臺幣四千萬元。

二、證券自營商:新臺幣一千萬元。

三、證券經紀商:新臺幣五千萬元,僅經營股權性質群眾募資業務者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前項存入款項,得以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代之。

第一項之款項,經許可設置者,於公司辦理設立登記提存營業保證金後,始得動用;未經許可設置或經撤銷許可者,由本會通知領回。

立法說明

明定僅經營股權性質群眾募資業務者,證券商發起人,應於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申請許可時,向金管會所指定銀行存入籌設保證金新臺幣一千萬元,並就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在 3/24 的直播諮詢會議中,明潭 想請問的是:

簡報第12頁是說:「業務單純化,應採單一募資平台平台方式專營該項業務」,所以我才有疑問,到底必須專營募資平台(不兼做其他業務),或是現有公司去多申請一個經紀商執照就可以兼營募資?

這包含兩個方面:

  1. 現有證券經紀商是否得兼營股權性質群眾募資業務?
  2. 現有其他非群募證券業務之公司,是否得申請經營股權性質群眾募資業務?

@sfb 撥冗回覆,感謝!

  1. 現有證券經紀商得申請新增業務項目,辦理股權群眾募資。
  2. 現有其他非股權群眾募資平台業務之公司,應成立另一公司並申請許可為證券經紀商,以辦理股權群眾募資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