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證券商須為股份有限公司,其最低實收資本額如左:

一、證券承銷商:新臺幣四億元。

二、證券自營商:新臺幣四億元。

三、證券經紀商:新臺幣二億元,僅經營股權性質群眾募資業務者為新臺幣五千萬元。

前項最低實收資本額,發起人應於發起時一次認足。

立法說明

為扶植我國微型及小型創新企業發展,爰開放證券經紀商得經營股權性質群眾募資業務者,辦理本項業務之證券經紀商係利用網際網路設立網站,用於揭示辦理股權募資公司之基本資料、募資額度及重大訊息等相關資訊,考量僅經營股權性質群眾募資業務者,為採單一募資平臺方式專營股權性質群眾募資業務,其業務較單純,爰於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其最低資本額為新臺幣五千萬元,並就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