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分類:證券商設置標準 的定義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證券商設置標準自七十七年五月十七日發布施行後,曾歷經二十次修正。

本次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扶植我國微型及小型創新企業發展,以協助該等企業籌資,開放證券經紀商得建置平臺經營股權性質群眾募資業務,考量僅辦理本項業務之證券經紀商,係利用網際網路設立網站,用於揭示辦理股權募資公司之基本資料、募資額度及重大訊息等相關資訊,該證券經紀商為採單一募資平臺方式專營股權性質群眾募資業務,其業務較單純,增訂其最低資本額為新臺幣五千萬元及籌設保證金為新臺幣一千萬元,另有關證券商經營股權性質群眾募資業務者內部控制制度,應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規定辦理。(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七條、第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