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條

公司於募資完成日起至資金運用完成日之次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應將下列資訊依規定之格式輸入證券商指定之資訊揭露系統:

一、公司基本資料,含公司概況、董事、監察人及經營團隊基本資料等資訊:應於公司知悉變動時起五日內輸入。

二、提請股東常會承認之營業報告書、年度財務報表、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議案:應於股東常會開會日至少十日前輸入。年度財務報表應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三千萬元者,得出具自結之財務報表;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者,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

三、本年度股利分派情形:應於股東會確認後之次一營業日前輸入。

四、現金增資資訊:

(一)募資計畫項目及進度:應於完成募資股款收足之日起十日內輸入。相關資料異動時,應於異動時起五日內輸入。

(二)募集資金運用情形季報表:應於每季結束後二十日內輸入。

前項各款之資訊申報內容均不得有虛偽、隱匿或足致他人誤信之情事。

立法說明

  1. 考量投資人於認購公司股票後,宜採行相當措施以維護其知的權利,故規範公司於募資完成日起之一段期間應持續辦理資訊揭露。
  2. 復考量倘有現金增資案件於短期間內即完成增資資金運用計畫(如資金用途為償還銀行借款),若規範資訊揭露期間僅止於資金運用完成日,該等期間似有過短之虞,爰規範公司於募資完成日起至資金運用完成日之次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應持續辦理資訊揭露,以利參與認購之投資人於其資金運用完成日後之相當期間仍有適當管道持續瞭解追蹤公司動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