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條

公司辦理現金增資,將其員工及股東放棄認購之部分,提出透過證券商募資平台供投資人認購者,第一次認購不足額或雖足額認購但有認購人逾繳款期限未繳納股款時,除經證券商與公司雙方同意者外,公司應定相當期間辦理第二次認購。前開經雙方同意而不再辦理第二次認購者,及第二次認購仍不足額或雖足額認購但有認購人逾繳款期限未繳納股款者,公司存儲專戶就已繳款者均應加給法定利息並自行負擔匯款手續費後辦理退款作業。

第一次或第二次認購已足額者,證券商應依認購時間先後,確定認購人名單,據以通知認購人辦理繳款事宜,並通知公司或公司委託之專業股務代理機構辦理股款收足等相關確認事宜。

經確認前項股款未收足者,公司應依第一項規定辦理;確認股款已收足者,公司應辦理資訊揭露、公司變更登記及如有印製實體股票者,其交付等事宜。

立法說明

  1. 本條規範透過募資平台辦理股權募資之相關作業程序。
  2. 為提高籌資成功之機會及避免募資之程序過於冗長,故規範公司得訂二次之認購期間供投資人認購,惟倘經過二次之認購仍宣告募資失敗者,公司就已繳款者應加給法定利息並自行負擔匯款手續費後辦理退款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