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條

投資人有認購意願者,應於證券商募資平台確認「風險預告書」(附件四)與同意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後始得進行認購作業,經檢核未逾其投資限額,即完成投資人之認購作業。但專業投資人不在此限。

前項規定所稱投資限額,係指投資人透過單一證券商募資平台進行認購之投資金額,其單次股權募資認購金額不得逾新臺幣三萬元,且依前條第二項所定期間內合計不得逾新臺幣六萬元。但專業投資人對任何公司之認購投資金額,及公司之董事、監察人及持股百分之十以上股東對該募資公司之認購投資金額,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所稱專業投資人,係指投資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專業機構投資人:係指國內外之銀行、保險公司、票券金融公司、證券商、基金管理公司、政府投資機構、政府基金、退休基金、共同基金、單位信託、證券投資信託公司、證券投資顧問公司、信託業、期貨商、期貨服務事業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機構。

二、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總資產超過新臺幣五千萬元之法人或基金。但中華民國境外之法人,其財務報告免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

三、提供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財力證明,且具備充分之金融商品專業知識或交易經驗之自然人。

四、簽訂信託契約之信託業,其委託人符合第二款或第三款之規定。

第二項規定所稱公司之董事、監察人及持股百分之十以上股東,應以公司辦理股權募資前停止股東名簿記載變更基準日為認定時點。

符合第三項規定之專業投資人,除同項第一款規定之專業機構投資人及第二款規定之公開發行公司,得無須申請逕由證券商予以建檔外,其餘各款之專業投資人,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證券商提出申請,以利其審核合格後據以建檔執行投資限額之控管作業。

立法說明

  1. 本條規範投資人之認購作業,並界定投資限額,專業投資人及募資公司董事、監察人及持股百分之十以上股東之定義等事宜。
  2. 辦理股權募資之公司,由於規模較小、營運管理未臻成熟,故風險相對較高,為保護投資人權益,避免其暴露於過高風險之下,故要求除專業投資人外之一般投資人,皆應線上確認「風險預告書」以明確瞭解其面臨之風險,且對於投資人個人資料之蒐集、利用或提供主管機關及本中心使用,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事先取得當事人之同意;另參酌國外立法例,設定每人透過單一證券商募資平台有單次投資新台幣三萬元,全年合計新臺幣六萬元之投資上限,以控管其風險總額,且係於其認購時,由證券商系統予以即時檢核。但考量專業投資人有其投資專業背景,故其不受投資上限之限制,另考量公司董事、監察人及持股百分之十以上股東對該公司本有認識,故其對該公司之認購投資金額亦不設限。
  3. 專業投資人之定義主要係參考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等規定而訂定。
  4. 因專業機構投資人皆有登記,故其無須申請逕由證券商予以建檔。至於其他之專業投資人,則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證券商提出申請,以利其審核合格後據以建檔執行投資限額之控管作業。

在 3/24 的直播諮詢會議中,Phoebe Lee 針對專業投資人,想請問的是:

銀行、保險公司暨已均在專業投資人之列,金融控股公司何以未入列?
另外,請問「單位信託」的定義是什麼?

@sfb 撥冗回覆,感謝!

在 3/24 的直播諮詢會議中,@hirosichen 想請問的是:

就投資者而言,以每年6萬元為限,可能過於僵化。
是不是有可能參考美國 JOBS Act(Title III 4A(a)(6),彈性調整為「個人淨資產或年收入10%以內」,既可以保障弱勢投資人,也能夠促進資金活絡?

此項規劃的相關考量,也請 @sfb 撥冗回覆,感謝!

  • 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36條規定,金控公司其業務以投資及對被投資事業之管理為限,又金控公司得投資之事業主要為與金融業務相關之事業。且實務上金控公司係透過銀行、證券或保險子公司進行投資,尚無窒礙難行處。

  • 「單位信託」定義,請參考財政部98.1.17台財稅字第09804505010號令

投資人分級制度,未來可視實務運作情形適時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