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條

公司每一年度透過所有證券商募資平台辦理股權募資金額,合計不得逾新臺幣一千萬元。

前項所稱年度係指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立法說明

  1. 為避免股本膨脹過速恐稀釋獲利能力,亦避免投資人之資金過度集中於某家公司而有資源分配不均之虞,故參酌國外立法例之規定,訂定籌資上限為公司每年透過所有證券商募資平台辦理股權募資金額,合計不得逾新臺幣一千萬元。且為控管上開股權募資額度,一律以公司該次現金增資,於確認員工及股東放棄認購股數之日,擬提出透過證券商募資平台辦理股權募資之額度為計算基礎。
  2. 另創櫃板公司依「創櫃板管理辦法」規定之募資額度,與本辦法規定之募資額度限制,兩者係分別計算互不影響,併予說明。

在 3/24 的[直播諮詢會議][1]中,@hirosichen 想請問的是:

也許可以採層級化管理,參考 JOBS Act 關於財務報表規定,通過層級化監管發揮效率,對於不同的募資金額上限,有不同的監管密度,使股權式群眾募資更有彈性?
例如:年度募資金額100萬以下,低度監管。100~500萬,中。500~1000萬,相對高。
年度金額2000萬者,需要更多審計方面要求、資本額要求?

另外 @DaisyKuo 也留言說:

對網路公司來說,資本額3千萬已經很大了。
對新創業者的成本更高吧,光是那些書面就把整個公司搞得人仰馬翻了。

是否能酌量提高此項額度(但一併增加相應的審計要求),同時兼顧對需募資金額較少的初早期新創公司之低度書面審計要求,請 @sfb 撥冗回覆,感謝!

募資平台係屬小額籌資管道,且排除證交法相關規範之適用,籌資規模應有所限制,未來將視運作情形適時檢討募資金額上限。

若籌資上限為1,000萬元, 對具高成長潛力及高資本投入的公司, 將難以達到籌資效果, 況且對投資人的參與已經要求非專業投資人單一案件投資上限為3萬元, 而專業投資人依據其投資評估流程, 若願意協助公司達成營運成長目標應不設限, 以有效引進各種投資人活絡群募市場, 提供台灣創業家更多的籌資協助, 甚至做到亞洲或全世界股權眾籌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