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每一年度透過所有證券商募資平台辦理股權募資金額,合計不得逾新臺幣一千萬元。
前項所稱年度係指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立法說明
- 為避免股本膨脹過速恐稀釋獲利能力,亦避免投資人之資金過度集中於某家公司而有資源分配不均之虞,故參酌國外立法例之規定,訂定籌資上限為公司每年透過所有證券商募資平台辦理股權募資金額,合計不得逾新臺幣一千萬元。且為控管上開股權募資額度,一律以公司該次現金增資,於確認員工及股東放棄認購股數之日,擬提出透過證券商募資平台辦理股權募資之額度為計算基礎。
- 另創櫃板公司依「創櫃板管理辦法」規定之募資額度,與本辦法規定之募資額度限制,兩者係分別計算互不影響,併予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