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條

公司辦理現金增資,應於確認員工及股東放棄認購股數之日起五個營業日內,向證券商申報含公司基本資料、公司過去三年募資及資金運用相關紀錄、本次現金增資資金運用計畫、支付予證券商之費用或任何形式之對價及發行相關費用等項目之募資計畫書(附件三),並經證券商履行盡職調查程序確認無重大異常後揭示於證券商募資平台至少五個營業日,投資人始可進行認購。

公司自辦理股權募資至完成變更登記止,相關進度應揭示於證券商募資平台。

公司於辦理股權募資期間,不得對外說明或發布財務業務之預測性資訊。

公司及其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應協助證券商進行盡職調查程序,並提供所需之資料。

立法說明

為使投資人得有充分時間收集研判公司相關資訊,以利其審慎考量並形成投資決策,故規範公司基本資料、公司過去三年募資及資金運用相關紀錄、本次現金增資資金運用計畫、支付予證券商之費用或任何形式之對價及發行相關費用等相關資訊應揭示於募資平台至少5個營業日,投資人始可進行認購。

另外參酌國外立法例,課予證券商針對公司上開資訊,履行盡職調查程序之責任,確認無重大異常後始得揭示,以維護投資人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