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條

公司辦理現金增資,應依相關法令規定,除一定比例由公司員工承購外,餘由公司股東依其持股比例分認,員工或股東未全額認購而放棄者,就該放棄認購之部分得提出透過單一證券商募資平台供投資人認購。

立法說明

  1. 本條規範公司應依公司法等法令規定之現金增資程序辦理。
  2. 每次現增就員工或股東未全額認購而放棄者,就該放棄認購之部分得提出透過單一證券商募資平台辦理股權募資,不得透過不同證券商募資平台辦理同次之股權募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