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條

公司應委託金融機構代收募資股款,存儲於公司所開立之專戶內,募資期間該專戶款項不得流用;募資目標金額未能於募資期間收足者,專戶款項不得撥付公司辦理後續增資事宜,且公司就已繳款之投資人均應加給法定利息並自行負擔匯款手續費後辦理退款作業。

立法說明

本條規範公司辦理股權募資應委託金融機構代收股款並開立現金增資專戶,且募資期間該專戶金額不得流用。另外若募資目標金額未能於約定募資期間收足者,表示公司產品或未來發展潛力市場認同度不足,爰規定公司應全額退款給已出資之投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