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條

證券商應確認公司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始得於募資平台揭示公司基本資料及現金增資之相關資訊:

一、已建置內部控制制度且有效執行。

二、會計處理符合商業會計法之規定。

三、公司及其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無重大誠信疑慮。

四、其他經本中心規定之事項。

立法說明

本條規範證券商應確認公司之內部控制、帳務處理、公司及其經營階層之誠信紀錄等符合左列條件者,始得於募資平台揭示該公司基本資料及募資等資訊,以確保辦理股權募資公司之一定品質,並維護投資人之權益。

在 3/24 的直播諮詢會議中,小哥 想請問的是:

平台對募資者的投資風險評估,辦法中有確切要求需提供嗎?

關於風險評估是否屬於「其他經本中心規定之事項」的範圍,請 @sfb 撥冗回覆,感謝!

所稱平台對募資者的投資風險評估,依管理辦法第24條規定,募資公司向募資平台申報募資計畫書,並經募資平台履行盡職調查程序確認無重大異常後揭示於募資平台,其中募資計畫書內容已包括募資公司之營運風險及因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