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條

證券商僅得受理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之公司於募資平台辦理股權募資,且應逐案與公司簽訂契約。

前項契約應依本辦法規定明訂雙方之權利義務,且含以下項目:

一、收費標準(不得以任何實質或形式辦理退佣)。

二、違約之處置方式。

三、依據法令或本中心要求提供資訊或進行調查時,公司不得拒絕。

立法說明

  1. 考量開放股權性質群眾募資之目的在於提供微型及小型創新企業多元的籌資管道,為鼓勵證券商結合民間能量協助微型及小型創新企業發展,爰規範證券商受理辦理股權募資之公司資本額為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者。
  2. 證券商向募資公司收取之手續費及其他相關服務費用,皆應於契約明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