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網路金融模式

未來除了開放股權式群募之外,債權式網貸平台、次級市場交易平台,實務上也有法制需求。

針對多樣的網路金融行為,我們的具體建議是:

  1. 建議金管會研究開放 P2P 網路信貸平台的可行性,並盡早交付公眾討論。
  2. 建議金管會研究開放次級市場網路平台的可行性,並盡早交付公眾討論。

@sfb 在 3/24 草案討論前,一併對上述建議逐項回覆是否採納,以及如果未採納者,具體考量為何。感謝!

1.本會銀行局刻正研議中。
2.於平台籌資之公司已免除應先依證券交易法補辦公開發行,爰為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2條第2項未補辦公開發行之公司股票不得為證券交易法之買賣等規定,於平台籌資之公司無法提供交易功能。另參考美國JOBS Act群眾募資法案,群眾募資平台並無提供交易功能,且對於群眾募資平台取得之股份,原則上於1年內不得出售,我國尚未有此限制,且考量投資人應係以長期持有股份,以協助創意、微型企業為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