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提案募資者的規範

群眾募資有提高大眾參與及議題行銷的功能,因此可預期會提案群募的未上市公司,將包括新創團隊、社會企業、以及已具規模的未上市公司。此外,在實務上,本國團隊註冊的境外公司,也有提案募資的需求。

因此,我們的具體建議是:

  1. 對提案者的資本額不應限制,但應限制同時只能在單一平台上提案。
  2. 應循 JOBS Act 私募架構,開放募資上限至一百萬美金以上,至新台幣一億元亦屬合理。
  3. 群募特別股時,應規定明列其附帶權利、義務,及未來上市時轉換普通股之計算方式。
  4. 希望允許境外公司,在滿足相當條件時(例如透過設置境內子公司),取得群募提案資格。

@sfb 在 3/24 草案討論前,一併對上述建議逐項回覆是否採納,以及如果未採納者,具體考量為何。感謝!

1.&2.募資平台係屬小額籌資管道,且排除證交法相關規範之適用,籌資規模應有所限制,且募資公司資本額與募資金額上限有其關聯性,各國募資金額上限多介於2-4000萬間,未來將視運作情形適時檢討。
3.考量特別股對於權利義務有特別規定,惟募資平台係對不特定大眾募集資金,募資標的單純有助於投資人參與,爰目前規劃募資標的為未公開發行公司之普通股。
4.境外公司設置境內子公司,即可透過子公司進行募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