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少維運成本

以網路、機動服務、研發為主要業務的小型公司,往往沒有實體的營業場所。

目前實務上以分租辦公室,或以自宅改登記為營業用途的方式因應,徒增負擔。

我們的具體建議是:

  1. 對無實體營業場所的小型公司,應允許以負責人境內戶藉地為公司登記地址。
  2. 若負責人戶藉地與居住地不同,應允許於註冊時指定郵務代理地址。

@DOCMOEA 撥冗對上述建議,逐項回覆是否採納,以及如果未採納者,具體考量為何。感謝!

您好:
公司登記之所在地係在使法人法律關係及活動有其中心,俾利害關係人易與接觸。公司登記所在地為法律關係準據點,舉凡債務清償、訴訟管轄及書狀送達均以之為依據。登記審核上,係以戶政機關編訂之門牌號碼為依歸,另檢附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或租賃契約(依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之規定),憑以登記為公司所在地,是否為負責人境內戶籍地,尚非所問。
又「營業登記」係指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之登記,與公司組織辦理之公司登記,非相同之登記。又營業場所之管理允屬都計、建管、消防及衛生等法令之範疇,營業登記須符土地、建物使用、消防設備之備置等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