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化人事結構

實務上,小型股份有限公司的監察人,常有找親友作為人頭的情況,監督、制衡功能不彰。

此外,新創公司實務上常以股東協議來進行股份轉讓之限制,此項協議若能寫在公司章程裡,有助減少爭議。我們的具體建議是:

  1. 對於小型新創公司,建議允許董事長兼任監察人。
  2. 對於新創公司,應允許章程載明對股份轉讓之限制。

@DOCMOEA 撥冗對上述建議,逐項回覆是否採納,以及如果未採納者,具體考量為何。感謝!

您好:
謝謝您的建議。
本部已研議完成公司法修正草案引進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並於104年4月17日函報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草案中已納入允許章程載明股份轉讓限制之相關條文。
另公司之經營,須專設法定必備之業務執行機關以司之,此乃股份有限公司之本質之所在。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3人,並由董事會互選1人為董事長任董事會主席,並對外代表公司,董事長為董事會主席及公司之法定、必備代表機關。而監察人亦係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必備之監督機關,職司公司業務之監督與公司財務會計之審核,監察人以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及查核公司財務會計為其主要權限。綜上,董事長與監察人各有權責,各有應盡之責任,應負之法律責任。建議允許董事長兼監察人,基於公司治理原則,尚不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