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留創業團隊主導權

由於國內公司法特別股之限制,不能享有複數表決權或否決權,實務上即使與投資者協議讓渡表決權,也有違法之虞。

此外,創業團隊如果能自由運用無面額股票,也會更容易取得早期投資。因此,我們的具體建議是:

  1. 應容許股東協議,發行具有複數表決權、否決權、無表決權等特性之特別股。
  2. 應就新創事業實際需求,允許發行無面額股票。

@DOCMOEA 撥冗對上述建議,逐項回覆是否採納,以及如果未採納者,具體考量為何。感謝!

您好:
謝謝您的建議。
經濟部(商業司)已研議完成公司法修正草案引進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並於104年4月17日函報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草案中已納入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得發行具有複數表決權、否決權、無表決權之特別股,及可發行無票面金額股等相關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