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人身份引進外部資金

實務上,團隊在引進外部資金時,皆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為主。但因現行法規不允許彈性面額、複數表決權等有利籌資協商之安排,所以有此需求時,往往必須設立境外公司,因而增加法律及代辦服務成本。

因此,vTaiwan.tw 參與者希望國內公司法規能適度修訂,以因應這些需求。我們的具體建議是:

  1. 應修訂公司法規,以滿足籌資協商所需的的股權彈性安排。
  2. 修訂後之公司型態,應以永續經營為常態,與適用於特定專案周期的《有限合夥法》有所區別。

@DOCMOEA 撥冗對上述建議,逐項回覆是否採納,以及如果未採納者,具體考量為何。感謝!

您好:
謝謝您的建議。
本部已研議完成公司法修正草案引進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並於104年4月17日函報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草案中已納入股權彈性安排相關條文。至公司是否永續經營,與經營主體之型態無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