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修法作業方式?

金管會目前規劃,授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櫃買中心)增訂「證券商經營股權性質群眾募資管理辦法」。

櫃買中心應定期或不定期查核證券商辦理該項業務之法令遵循情形,並規範證券商違反相關法令規定及「櫃買中心規章與管理辦法」時之處置。

請問您對於金管會的規劃方向,建議為何?

我的理解是,股權式群眾募資的法源基礎是證券交易法裡的私募股權,美國的 JOBS ACT 實質上是母法,主要是說明立法精神,並要求 SEC 按照母法訂出施行細則 (管理辦法),另外則是將原本私募股權的部分限制 override,ex: 股東人數上限,除此之外再增設 funding portal。最後一個比較特別的是把 general solicitation 的限制也取消

中國的狀況是透過一個管理辦法的起草說明 (請 google “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 )了解全文,基本上就是取代 JOBS ACT 的概念,然後再另外推出管理辦法草案,簡單來說就是不立法,直接用行政命令處理掉。因為中國目前的管理辦法中仍然禁止 general solicitation,所以也不需修法。另外,因為原本的公司法內的私募股東限制就是 200人,所以這部分也不需要修。

以台灣創櫃板來說,目前並沒有特別規範個別投資案的股東人數,但因為沒寫,所以理論上是被證券交易法的私募所限制,也就是不得多於 35人,這部分我認為可修可不修,可另行處理 (日後再修證交法)。至於 funding portal,因為已經有創櫃板這個既成之事實,也就不需要特別立一個母法來定義所謂的 funding portal (當然若是要立專法是很好,但我個人不希望因為立法程序而 delay)。最後就是 general solicitation, 美國目前是全面開發,中國是禁止,我認為若要開放就得修法,暫時不開放就可以走行政程序,這是比較簡單的方向。(general solicitation 是指不得針對個案向大眾宣傳,但並沒有限制行銷平台本身)

綜合以上所述,目前的態勢看來,只要金管會提出一套管理辦法,設定好規則,民間版的群眾募資平台就可上路,不用再修法,至於鬆綁更多限制,確實會需要真的去修證交法或立專法,我建議這個逐步再做,以加快開放的速度。

感謝建議!

針對「針對個案向大眾宣傳」,是否需要立法、修法,或是也可以在管理辦法內處理?請證期局 @sfb 回應。

此部分管理辦法擬訂定,規範募資平台不得就其平台所揭示之個別公司股票進行勸誘買賣行為,尚不涉及立法或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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