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目前規劃,於募資平台募資之公司,應符合四項要件:
- 依我國公司法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 實收資本額在 3,000 萬元以下之未公開發行公司
- 已建置且落實執行簡易內部控制制度,會計處理符合商業會計法規定,亦無誠信疑慮。
- 募資公司於募資前及募資後,必須透過證券商平台揭露相關資訊。
您認為,如我國要打造群眾募資法制,募資人應該要滿足那些義務?
金管會目前規劃,於募資平台募資之公司,應符合四項要件:
您認為,如我國要打造群眾募資法制,募資人應該要滿足那些義務?
同樣地,我擷取中國的管理辦法,針對募資人(公司) 的規範如下:
1. 需揭露真實資訊
2. 不得為公開發行公司
3. 投資人 (含投資人發起設立的專案專屬投資公司) 股東人數不得超過 200人
4. 不得承諾最低收益 (回報率),也不能保證不虧錢
5. 不得同時在不同股權眾籌平台募資
股權式群眾募資基本上就是私募股權,所以只能限制在未公開發行公司
如透過股權募資平台發行股為特別股,則應明列上市前或任一時點轉換的計算方式。
感謝 @dejavu 的建議。目前金管會證期局 @sfb 提案中,僅規劃募資總額度,未限制「同時在不同股權眾籌平台募資」的行為,亦未限制股東人數。您覺得這兩項規範是否值得採納?如果 @sfb 對這兩項規範之前有過評估討論,也請一併回應。
我想股東人數應該最後還是會定,若是沒定則是回歸到既有的證券交易法,目前管理辦法應該仍在研議中,已經公開說明的是最重要的管理條文,股東人數應該不會是最主要考量。
不得同時在不同平台募資的條件我認為合理,因為若兩個平台提供的價格或條件不同就會造成市場混亂,因為很難要求不同平台去做 alignment,所以直接限制只能在同一個平台上募資是比較直覺的限制。
募資總額度應該再往上調,我建議至少一億,因為募不募得到還是要看市場接受度,不是說開了額度就真的會募到
目前規劃募資公司應透過單一證券商募資平台辦理股權募資,不得透過不同證券商募資平台辦理同次之股權募資,且亦須為未公開發行公司。
至股東人數部分,因本案規劃係屬募資公司對不特定人募集資金並發行股票之行為,將另以函令豁免該等募資行為之申報,因其並非屬向特定人募集資金之私募行為,故未有股東人數之限制。
現在已有很多的本國創業團隊,因為無法忍受台灣落後的公司法制的募資與外人投資許可審查流程,改註冊在境外(例如英屬維京群島或開曼群島)。既然F股可上市櫃,外國公司也可以發台灣存託憑證,本國創業團隊註冊的外國公司為何不可以是募資人?
什麼叫作「無誠信疑慮」?非常模糊,可能有打壓政治立場不同者的嫌疑。
什麼叫作「簡易內部控制制度」?這是否導致額外的制度成本而壓潰新創公司?
請問募資人的資訊揭露與申報義務的具體細節為何?
請@sfb解釋。
原本提問人問的題幹是「有許多新創團隊是在境外註冊,為何本國創業團隊註冊的外國公司不可以是募資人?」您卻回答「參考美國…之規定」。那請問 @sfb,可以不要參考這個不符合我國現狀的規定嗎?
如果你們這樣做下去了,那新創公司希望能群眾募資時不就完全被綁住手腳?
請問這部分你們有什麼想法和解釋?「就讓新創團隊少群眾募資這選項吧,誰叫他們在國外註冊」?
另外您第2.點提到的「旨在確保辦理"“股權募資公司”"之一定品質,並維護投資人之權益。」
請問股權募資公司為何?
現有募資平台上,欲集資的公司,皆為股權募資公司?
另外想請問 @sfb,於募資平台上募資者是否一定須為公司?
個人可否於平台上進行募資?
1.募資人應係依我國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以適度保障投資人權益。
2.在此討論的股權募資平台是指藉由群眾募資平台發行股權籌集資金,所以募資者一定是公司而不會是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