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電傳勞動法規的建議

請問您對電傳勞動法制有哪些期望?請以您工作上的經驗說明。

在家工作雖然很自由,但遇到不良老闆卻很無言,但願相關法令能讓我免受老闆的摧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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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 @Yeh_Lilian 的回應。對於不良老闆的實際情況,可以舉例說明嗎?

建議思考電傳勞動型態之總規範議題質設命題是否正確。據我國勞動法令發展沿革:
工廠法
民國18年:凡用汽力電力水力發動機器之工廠平時僱用工人在三十人以上者適用本法。
民國21年:凡用發動機器之工廠,平時僱用工人在三十人以上者,適用本法。
民國64年:凡用發動機器之工廠,均適用本法。
勞動基準法
民國73年:
本法於左列各業適用之:
一、農、林、漁、牧業。
二、礦業及土石採取業。
三、製造業。
四、營造業。
五、水電、煤氣業。
六、運輸、倉儲及通信業。
七、大眾傳播業。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
民國85年:增列「依前項第八款指定時,得就事業之部分工作場所或工作者指定適用。」
民國91年:增列「本法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但因經營型態、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適用本法確有窒礙難行者,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行業或工作者,不適用之。」

就立法沿革背景與國際勞動公約發展漸進增列式操作模式,自民國初年發展至現代,立法核心目的上,如勞動基準法第一條所揭,本法用於規範勞動條件水準,而因應時代產業發展不同而修訂擴張保護。

有關新興產業發展及職業等,教育部、經濟部、勞動部等皆有勞動力發展、產業育成及人才規劃及方向,有關產業上之勞動法制研究,建議方向應以期程發展趨勢、為健全勞動市場之目的為核心思維,有關國家發展委員會就「數位化機會」報告研究,佈局「具發展性之勞動法令」。

1.自我國財政部引入赤道原則及國際會計準則公報等,對於我國勞動契約型態有關之影響,建請貴司研考更具全瞻性之法律調適。

2.有關民國25年制定之勞動契約法可酌予修訂,補足我國勞動法令中勞動契約有關規定不足之缺憾,健全勞動契約之法制,多數先進國家皆有完善勞動契約相關法令,明確化保障契約雙方當事人。

3.有關跨境勞務服務提供為國際市場趨勢,包含歐洲聯盟及美國等,產業勞動者受惠於虛擬平台之普及,其服務業透過勞務投入之技術商品化,以自身無形資產或提供支援服務作跨境提供,而賺取報酬。我國積極投入有關基礎建設佈局及發展應用,於就業機會上佔有先期佈局機會,亦能針對此業態形式規劃產業轉型時人力資源管理有關政策,不應侷促於電傳導入於產業應用後,所需增訂補充為限。

4.重新檢視我國勞動法令及就業政策思維模式,遠距服務及跨境就業機會原所存「人口流動」之限制規範大幅降低而促生之數位機會佈局方案,其中「涉外勞務有關機會與配套協力」此部分,為國內新興服務業極切所需,於此提出請求,協同研擬規劃,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