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傳勞動具有工作地點、時間、業務內容彈性化等特徵,於發生職業傷病時,因認定不易,可能衍生勞工請領職業災害保險給付之問題。
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3條規定,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者,為職業傷害。被保險人於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規定適用職業範圍從事工作,而罹患表列疾病,為職業病。
另該準則也列出了其他視為職業傷害的狀況,諸如上、下班通勤災害等。但電傳勞動型態工作場所、時間、內容不固定,相較傳統勞動型態,勞工所發生的傷病是否確實與有工作相關,恐有勞工、雇主舉證及行政單位認定上的困難。
您認為應如何認定電傳勞動者之職業傷病?
- 電傳勞動者之工作時間可能與其日常生活時間重疊,是否應藉由強化工作內容管理,例如:簽訂書面勞動契約、作成工作日誌等方式,以利認定所發生的傷病與工作間之因果關係?
- 電傳勞動者之工作地點可能於自宅或其他場所,致意外發生之風險無法掌控,是否參考日本「為適當引進及實施運用資訊通信器材之在家工作準則」,於勞動契約明確規定勞務提供場所,以利認定?
- 現行法令及實務認定針對電傳勞動等非典型勞動型態之職業傷病認定,可能力有未逮。未來是否應就個別勞動型態,研擬特別規定,以利勞工、雇主及政府單位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