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電傳勞動具有工作場所彈性的特徵,一旦電傳勞動者發生職業災害時,可能發生因果關係舉證困難的情形。
關於職業災害,規定於「職業安全衛生法」。我國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條規定,「本法適用於各業,但因事業規模、性質及風險等因素,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其適用本法之部分規定。」而國際勞工組織(ILO)職業安全衛生公約及韓國職業安全衛生法之立法例,亦以「一體適用」為原則,特殊情形得適用部分規定。
您認為電傳勞動應如何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
- 排除電傳勞動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
- 仍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規定,但強制要求以電子監控設備(影像)紀錄電傳勞動者確實在特定的時間與場所工作
- 其他(請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