彈性工作特徵

由於電傳勞動具有工作場所彈性的特徵,一旦電傳勞動者發生職業災害時,可能發生因果關係舉證困難的情形。

關於職業災害,規定於「職業安全衛生法」。我國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條規定,「本法適用於各業,但因事業規模、性質及風險等因素,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其適用本法之部分規定。」而國際勞工組織(ILO)職業安全衛生公約及韓國職業安全衛生法之立法例,亦以「一體適用」為原則,特殊情形得適用部分規定。

您認為電傳勞動應如何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

  1. 排除電傳勞動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
  2. 仍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規定,但強制要求以電子監控設備(影像)紀錄電傳勞動者確實在特定的時間與場所工作
  3. 其他(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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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認為電傳勞動應如何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

排除電傳勞動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
仍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規定,但強制要求以電子監控設備(影像)紀錄電傳勞動者確實在特定的時間與場所工[/quote]

反對以電子監控設備紀錄電傳勞動者的行動, 雖然僱主無法得知電傳勞動者的行蹤, 但是這是僱主應建立的信任制度. 如果不信任, 僱主應採用的是非電傳勞動的方式.
但是高危險工作環境得以使用電子監控設備以備查詢(不得作為工作時數依據).

電傳勞動者可以用工時和選定特定場所 (咖啡廳, 速食店或是外包辦公室等等場所), 定時更新給雇主做為保險的給付認定標準.

電傳工作應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 如果是高危險工作環境仍需符合作業規定,
但是一般文書作業(ex: 寫程式)或是利用現有商業符合安全法規的環境(咖啡廳, 速食店).

感謝網友@Richard_Liu所提意見。職業安全衛生法適用於各業,所以各行業僱用勞工從事電傳勞動即適用該法。
依該法第5條規定,雇主使勞工從事工作,應在合理可行範圍內,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以避免發生職業災害。電傳勞動之工作地點如非雇主所能支配管理之場所,其仍應負一般性的告知或注意等義務,例如於相關勞動契約文件,提示該等勞工應注意工作環境之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