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雙方自行約定事項

您認為以下哪些事項適合交由勞資雙方自行約定?(可複選)

  1. 電傳勞動契約的形式
  2. 工作場所之基本要求
  3. 工作配備之基本要求
  4. 工作時間之認定方式
  5. 女性夜間工作限制
  6. 延時工作認定方式
  7. 請假規則
  8. 性騷擾防治
  9. 其他(請舉例說明)

我覺得如果不用到辦公室上班,或是根本可以在家上班的話,2~6都可以自行約定吧,
但這樣的話,還算是公司的員工嗎?
像是三節獎金、員工旅遊、生育補助等等,
是否只要工作時間跟其他員工一樣,就可以享受同等的福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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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傳勞動者如果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的公司,不管其工作場所在何處,都應該依照勞動基準法規定處理。公司發給勞工的三節獎金、員工旅遊及生育補助屬福利事項,凡是福利事項、工作場所、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等,都可由勞雇雙方於勞動契約中自行約定。但是,每日的正常工作時間仍不能超過勞動基準法的規定;雇主要求勞工超出正常時間工作,仍然必須給付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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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 @mol 大的回應

另外請問,
“電傳勞動者如果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的公司,不管其工作場所在何處”,
但是公司沒有跟他約定"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只要求在每天下班前,要做完一定的案件量,這樣還是必須受到勞基法的約束嗎?

謝謝

一、若公司是屬於適用勞動基準法的事業單位,公司與電傳勞動者又具有僱用關係,勞動條件就應受勞動基準法規範。
二、公司如未與電傳勞動者約定工作開始和終止的時間,相當程度意謂因勞工未在雇主之事業場所工作,故可由勞工如實記載工作時間的起迄後再回報由雇主登載出勤紀錄。應併同注意的是,工作時間仍應符合正常工時、延長工時上限及依法發給加班費的規定。

我是一個單親媽媽,為了照顧小孩,選擇以在家裡接case之工作,可是現在和雇主間發生爭議,該如何處理?

謝謝 @1115 的詢問。遠距勞動時與雇主發生爭議,調解及仲裁的建議方式,請 @mol 幫忙回答。

雇主無緣無故解僱我,也沒給我錢,就叫我明天不要去上班了,我想要打官司爭取我的權益,但根本是小蝦米對抗大鯨魚,如果我要到法院去,政府可以幫我什麼嗎?

有關您與事業單位間僱傭關係有無之判定標準,應以「人格從屬性」、「經濟從屬性」、「組織從屬性」及「其他法令之規定」為依據。

而僱傭關係之有無仍需視個案事實情況,仍請參照前述說明先予判斷,如對僱傭關係之認定仍有疑義,建議可檢具相關資料(註明勞資雙方姓名、事業單位全銜、地址、聯絡電話及爭議事由及請求事項),向工作所在地之縣、市政府勞工局洽詢。

另查勞資爭議處理法第9條規定:

勞資爭議當事人一方申請調解時,應向勞方當事人勞務提供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調解申請書。

如您與事業單位有爭議發生,可向勞務提供地之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提出調解申請。

查勞資爭議處理法第9條規定:

勞資爭議當事人一方申請調解時,應向勞方當事人勞務提供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調解申請書。

如您與事業單位有爭議發生,建議您可向勞務提供地之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提出調解申請。

另如您經上述調解程序,仍獲致調解不成立之結果,欲循法律途徑,依據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第3條規定,如為與雇主發生勞動基準法終止勞動契約、積欠資遣費或退休金之爭議,並經主管機關調解不成立,即可向本部委託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及其各地方之分會提出,該會全國法扶專線電話412-8518。

謝謝 @mol 的回覆。為使討論清楚,對於「人格從屬性」、「經濟從屬性」、「組織從屬性」的定義,節錄〈勞動契約法修法芻議〉(2008 《台灣勞工雙月刊》)內文如下:

  1. 人格從屬性,指勞動者在繼續的勞務提供中需服從雇主之指揮監督,勞動者自行決定之自由權的一種壓抑 […] 人格上從屬性之重要特徵在於指示命令權。
  2. 經濟上從屬性,指受僱人完全被納入雇主經濟組織與生產結構之內 […] 經濟上從屬性重點在於受僱人並不是為自己之營業勞動,而是從屬他人、為該他人之目的而勞動。
  3. 雇主需求的勞動力,必須透過生產組織並遵循一定的生產秩序始能成為有用之勞動力。而擁有勞動力的勞動者,也將依據企業組織之編制,成為企業從業人員之一,同時與其他從業人員共同成為有機制的組織,此即謂 組織的從屬性

若有疏漏,還請不吝指正,感謝。

問題:電傳勞工工作地點、工作時間自由,如何記載工作時間?可不可以用電腦或手機紀錄代替出勤紀錄?

謝謝 @orange 的詢問。如果由勞資雙方自行約定,以電腦或手機紀錄代替出勤紀錄來認定工作時間,您覺得是否恰當?實務上需要考慮哪些情形?

如果 @mol 有補充資料或相關研議,也請撥冗回覆,感謝!

電傳勞動者在懷孕期間,可以在晚上10點以後工作嗎?
可以嗎可以嗎可以嗎?很重要所以問三次,謝謝。

謝謝 @dttm3517 的詢問。依目前法令,勞雇雙方不得有使妊娠或哺乳期間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工作之約定。您覺得在電傳勞動情況下,此事適合交由勞資雙方自行約定嗎?

依照勞動基準法的規定,只要是懷孕的女性,是禁止在晚上10點到隔天早上6點間工作的,這是為了孕婦和寶寶的健康與安全著想。如果老闆要求孕婦在晚上10點後工作,這是違法的。

由於電傳勞動者多半非在雇主的事業場所工作,由雇主自行記載工作時間確實不易,因此可由勞工自行將實際出勤情形及確切的休息時間記載,或透過電子設備紀錄電傳雇主記載。
另有關是否可以電腦或手機紀錄代替出勤紀錄的問題,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該規定係課雇主保存勞工出勤紀錄的義務,並應核實記載,以明確勞資權益。至於雇主記載勞工出勤情形的工具及形式,可由勞資雙方自行約定,非僅以本法規定的簽到簿或出勤卡為限,惟雇主記載內容應包括勞工的實際工作時間。因此,雇主不論依契約履行勞務或以手機通訊軟體交付電傳勞動者工作,電傳勞動者完成工作後,得將通訊紀錄及完成文件交付紀錄等送交雇主登載工作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