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上,關於電傳勞動的法制規範型態有以下幾種:
- 歐盟是採取框架規範模式,頒布電傳勞動框架規範,提供各會員國轉換為國內法之參考。
- 英國是採取行政規範與自律規範模式,由行政機關頒布電傳勞動指引,提供勞資雙方約定電傳勞動工作型態的參考依據。
- 美國是採取專法和行政規範並進模式,既制定適用於聯邦政府雇員的電傳勞動專法,也依據專法頒布指引,說明細節性事項。
- 澳洲也採取行政規範模式,發布電傳勞動手冊,說明勞資雙方約定以電傳勞動作為工作型態時,相關的權利義務事項。
以歐盟、英國、美國、澳洲為例,電傳勞動法制大致可歸納出以下幾項共通的規範重點:
- 電傳勞動是出於勞資雙方自願,並以書面契約約定。
- 電傳勞動者的權利保障,應與在企業職場中工作的勞工相同。
- 電傳勞動者勞動條件(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工作環境、設備安排)之約定,屬於「契約自由」範圍。
- 雇主對電傳勞動者負有個人資料保密及隱私權保護義務。
- 電傳勞動者的教育訓練。
- 電傳勞動者的健康與安全。
- 電傳勞動者的稅捐與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