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暢通的國會資訊申訴管道

未來國會資訊除機密資訊、有礙刑事犯罪偵查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安全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不宜公開之資訊,以公開為原則。
若受理申請提供國會資訊時,認定有正當理由無法提供,拒絕時應附理由說明。申請人若仍不服國會拒絕提供資訊之決定,或有運用國會資訊、開放資料引發之相關爭議,立法院開放國會委員會應受理其申訴並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