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開放遠距診療,您認為需要那些配套措施?
- 遠距診療接受的病人資訊是片斷的、局部的(和直接診察相比),不宜以法令鼓勵。
- 台灣幅員不大,其實很少像歐美的無醫偏遠地區,多的是無人關心的黑暗角落。若是考量行動不便者,應以補助醫師出診到家探視病人、了解病人環境,為最佳對策。
- 徒法不足以自行,遠距醫療大門如果洞開,容易滋生濫用醫療資源的弊端。從現今法令禁止藥局無處方販賣處方藥,但幾乎所有藥局都可自由買到處方藥,可見一端。
- 遠距的最大隱憂是潛藏的醫療糾紛,若由護理及助產人員代行醫囑,出了醫糾,法律責任歸屬該如何界定?
針對初次就診的病患,也許會產生較大風險;但對於一些經常性需要回診的病患,遠距診療也許可以發揮效果。不過不能夠否認,國內醫療行為最大的問題就是法律對於從業人員的保障不足,容易滋生事端,在這個基礎上的確沒辦法做太多的創新。
配套措施應該是先完成相關修法,降低醫護人員被濫訴的比率,接著再撥出小團隊進行實驗性的嘗試,透過嘗試得到的實際數據去印證遠距診療的效果與可行性,再進一步討論相關法規的開放與否會比較恰當。又或者相關實驗已經進行過,也許需要揭露完整的實驗數據,以利大眾參與討論。
配套就2個層次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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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於 “開放” , 是否有相關法規來 “約束” ?
哪個單位來決定怎樣的醫療部分可以開放?
論時間: 急症和輕症, 哪些科別合適開放?
論空間: 遠的和近的; 專科服務缺乏的, 是否都可以適用遠距醫療 ?
論咎責: 萬一出了醫療糾紛, 遠距的資料(影音紀錄等) 是否可以當證據可以用? 是否有可能造成更多醫糾的來源? -
相對於法規, 是否有 “誘因” 讓醫療提供者提供服務?
現行健保為總額給付, 若遠距服務的費用都在總額底下,對醫療提供者並無直接誘因; 並且很可能會落入醫院評鑑項目, 成為正常醫療外的負擔
感謝@kiang的意見。您的寶貴意見,本部將納入參考,謝謝!!
感謝@ccshih的意見。現行醫師法第11條但書已規範醫師得於有條件的情況下,以通訊方式詢問病情,為病人診察,開給方劑。至於是否能在某些情況下(例如急診時)免除遠距診療責任,或用其他方式減少醫療糾紛?本部刻正蒐集各界關於遠距醫療之執行方式、品質管控及可能衍生之問題等之意見,並將所蒐集之意見,評估分析是否有修訂醫師法之必要。如尚有更具體建議,請不吝指教,謝謝!!
您好,這是2015年3月的討論串,請問2016年10月的現在,在關鍵的責任歸屬釐清和費用方面,是否有更進一步的發展方向或定案?
感謝@Pagie持續關心遠距醫療的發展現況,您所提的問題,目前未有新的發展,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