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開放遠距診療?

為保障民眾就醫權益,醫師法第11條明確課予醫師診察、施行治療、開給方劑或交付診斷書等行為必須親自為之。

隨著網路時代來臨,醫師診療病人是否一定要當面親自為之?是否應對於醫師法第11條但書規定的「特殊」情形作明確界定,例如開放某些疾病或某些醫療行為可採通訊方式,並囑由衛生醫療機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執行治療?請各界提供意見與建議。

  1. 不應開放,現行法所開放範圍已經足夠。
  2. 應予開放,請說明您認為合理的開放範圍。
  3. 其它,請說明。

行動不便之病患或失明者回診不易或偏遠地區醫療資源不足,若能透過遠距診療,可以增加病患的診療品質,讓病患得到比較好的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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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應予開放
建議建立評估是否適用遠距診療的標準化作業規範
針對不同病患的情況,加以評估
評估內容應包括醫療專業事項以及病患社經狀況、交通易達性整體考量
同時,建議搭配巡迴醫療車、偏鄉醫療資源的相關計畫
提供跨單位整合性的資料傳輸、共享機制

舉例來說:病患 A 經由 醫院C 評估同意透過遠距診療
醫院D 的巡迴醫療車 為要去看病患B可以路過病患A的居所
則應有機制讓醫院D的醫療車,可以為病患A提供服務。
並且也可將實地資料回傳給醫院C
補充醫院C 無法實地診療的限制

應予開放,無立即影響生命的疾病可以開放 , eg 簡單的上呼吸道感染 皮膚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