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參與立法院會議時,能於會內獲取相關部會簡報資料和會議紀錄。可部會所提供資料僅有部會施政目標與現今實踐績效,並無部會窗口聯絡方式,如果民間團體於會後要詢問相關議題裁定內容,只能請求立法委員追蹤。因此若國會能在公聽會或是利害關係人會議後開放民間諮議程序,讓民間團體得以遞送資料,將可使民間團體資料作為立法、行政機關參考依據,呼應便於人民參與國會的訴求。
民間諮議程序上目前初步構想時程是以一個月為基準,開放會議內不涉及政府資訊公開法18條的紀錄,讓民間團體或個人得以大略了解法案內容及協商重點。提案則推薦採用PDIS的Polis蒐集意見和提供信件窗口作資料收集途徑。諮議程序結束時能製作圖表闡釋對話結果,並標明哪些要素將進入法案討論。若其他人對此諮議程序提案有其他想法或有需補充之處,十分歡迎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