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距診療

醫師法第11條規定:醫師非親自診察,不得施行治療、開給方劑或交付診斷書。

但於山地、離島、偏僻地區或有特殊、急迫情形,為應醫療需要,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醫師,以通訊方式詢問病情,為之診察、開給方劑,並囑由衛生醫療機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執行治療。

前項但書所定之通訊診察、治療,其醫療項目、醫師之指定及通訊方式等,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